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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住房租赁!宁波两项新政公开征求意见→

昨天(7月10日)起,宁波市住建局就两项有关住房租赁的政策——《关于开展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宁波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资料图】

综合这两项政策的征求意见稿内容,宁波拟定期量化打分,将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等级由好到差分为A、B、C、D、E五级。

俯瞰宁波东部新城。记者 周科娜/摄

有下列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被列为风险警示企业,信用等级划为E级:

(一)拒不履行开业申报、房源申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规范要求;

(二)违规建立“资金池”、违规使用“租金贷”;

(三)未经审批、未经业主同意对房源进行改造装修后群租;

(四)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抢占租赁房源,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恶意驱逐承租人;

(六)有预谋地强迫交易或恶意挪用客户资金、恶意克扣租金押金;

(七)未按合同约定,强制上涨租金或多收押金;

(八)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虚假信用信息。

对信用等级为E级的企业,实施失信惩戒,限制参与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限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网站、公众号、媒体等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拟明确,通过托管、转租等方式开展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或收取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即从房东处高价租进、低价租给租客)。

重点:

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或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租金的,其收取的租金和押金应当纳入监管。

这类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选择一家监管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作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

住房租赁企业的银行账户,通过宁波市房产信息服务网进行公示,并应当在企业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等进行公示或说明。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告知承租人相关规定,将承租人的租金、押金等存入银行账户或专用账户,不得通过其他账户收取资金。

承租人发现住房租赁企业未将租金、押金等费用存到银行账户或专用账户以及逃避租赁资金监管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投诉或举报。

监管银行根据租赁平台推送的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对合同项下的租金、押金进行识别,按照监管协议将收取的租金和押金进行冻结,其中租金按月释放给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

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租赁合同到期前,承租人续租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及时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变更。租赁当事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及时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备案解除业务,租赁平台将合同解除信息推送监管银行,监管银行解除资金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新政策相关规定的,房屋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可以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房源发布、列入企业不良信用、发布风险提示等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新政策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为承租人提供免押金、按月收取租金等服务,减轻承租人的资金负担。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免押金、按月收取租金等服务的,可以申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进行信用加分。

同时,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创新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住房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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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梦瑶

终审: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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