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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条令促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八章 办公秩序_资讯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冰城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正规化进程,哈尔滨市公安局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学习月活动。“平安哈尔滨”即日起开设【学条令促规范】专栏,促进全警“学深、细研、真落、有效、坚持”,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齐头并进“蔚然成风,以实际行动践行新时代哈尔滨公安精神。

编者按


(资料图)

条令每日学  

第八章 办公秩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因私会客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办公区管理,建立门卫制度,加强日常值守,强化安全检查。

本单位人员、车辆应当凭有效证件出入办公区。外来人员、车辆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查验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

严禁将办公用房出租或者无偿提供给外部人员或者其他单位使用。

第一百二十七条单位内部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急刹车。骑自行车、电动车出入大门应当主动下车或者接受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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