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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一员工被终身禁业:票据案中收好处费逾两千万,一审获刑12年

几则罚单再度将一起几年前的银行票据诈骗案拉入公众视线,而银行“内鬼”在获刑之后,也被终身禁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月20日,宁波银保监局披露的罚单显示,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因案防管理不到位、客户信息安全管理不到位,被合计罚款190万元。与此同时,王晖对其任职期间所在机构发生张志刚、陈志增所涉案件的案防管理不到位问题和票据业务违规操作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警告。陈志增、张志刚则因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违法违规行为,均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之一的陈志增,为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票据部原业务员,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志增作为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票据业务部工作人员,在经办光大国际公司、天津轧一公司等的多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联系业务前后手、出具免追索函等形式为上述企业出具商票的贴现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陈志增非法收受票据中介肖某等人支付的好处费共计2285万元。

不过,陈志增在法庭上辩称,其行为未利用职务便利,且其本人仅获利150万元,其余钱款由其转给其他票据中介作为劳务费。

陈志增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陈志增职务较低,仅负责前手资质审核,商业承兑汇票业务能否开展由行领导决定,其行为不涉及权钱交易;本案行贿行为不明,双方不存在行贿、受贿合意;票据中介系根据陈志增职务外行为的价值给付费用,该费用与票额、职位等不成比。综上,被告人陈志增的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陈志增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志增处扣押宝马轿车1辆、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江诗丹顿手表1块(未鉴定)、三星牌、中兴牌及杂牌手机各1部等物,并查封陈志增名下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房产。

法院认为,经查,蔡某等票据中介通过陈志增开展票据业务,仅与陈志增发生联系,与陈志增所在银行的其他人员、陈志增联系的其他银行的票据业务经办人员等均不联系,票据中介支付给陈志增的2285万余元好处费系给陈志增个人的好处费;陈志增基于个人非法所有目的实施受贿行为,中介给其的钱款数额即为其受贿数额,即使其后来转付给他人部分资金,亦属于事后对受贿资金的处分,不影响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

法院还指出,陈志增实施受贿行为后相继购买数套房产,单金地自在城一套房产即以600万元资金一次性付款买入,陈志增所供个人仅获利150万元的辩解明显不实,故相关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志增系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活动中利用自己经手票据转贴现业务的权力及所在岗位形成的地位,为票据中介提供便利,不仅促使自己所在银行参与相应票据转贴现业务,还积极帮助联系前后手银行以促成票据业务完成,并从中非法收受巨额好处费,其行为显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证人肖某、方某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票据转贴现流程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志增在票据业务中提供的帮助越大,例如临时寻找过桥行等,票据中介给付的好处费就越多,该行为系典型的权钱交易,被告人陈志增的行为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陈志增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

最终,陈志增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法院责令被告人陈志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285万元[含杭州市公安局从陈志增处扣押的宝马牌轿车1辆(车牌浙B×××××)、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江诗丹顿手表1块(未鉴定)、手机3部及查封的杭州市西湖区金地自在城天悦湾29幢102室(产权人陈志增)、杭州市萧山区琼)房产的拍卖款],上缴国库。

标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民生银行 宁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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